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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6-01-21 | 1050 次浏览 | 分享到:

(6)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相关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落实各项具体职责和工作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气象、能源、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及地方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收集和提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发展、特点以及防范应对工作等情况,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每日至少报两次的要求报送信息;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每日至少报一次的要求报送信息;重大突发险情灾情和抢险救援重大进展要第一时间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建立完善成员单位及地方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4.5.2 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终报要全,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开展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遇有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认定困难的,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并做好后续核报工作。

4.5.3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气象部门发布,灾情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6 应急响应调整及终止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发生变化,经研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程序和权限及时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4.7 善后工作

4.7.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受灾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强化民生兜底保障,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做好困难帮扶,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4.7.2 基础设施修复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受损基础设施修复,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充分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