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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发布时间: 2025-03-24 | 211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2024年7月30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 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经营主体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各级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合规体系,了解有关收费政策,对收费项目、收费行为等进行规范,确保符合本指南的要求,防范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条 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本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