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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发布时间: 2025-03-24 | 2110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等强制服务并收费,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以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二)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三)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利用承担行政委托事项获取的非公开数据、信息等收费。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涨价信息以及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上涨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