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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3-07-24 | 160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
财资〔2023〕90号财政部网站综合
发布时间一一时效状态
2023年07月19日财政部网站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占有国有资本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