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涉及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五)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即由事业单位出资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七)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因产权转让等情况,企业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