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当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且该出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大于其以其他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时,其产权登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由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2.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3.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
5.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