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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3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开展力所能及的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读物,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条件,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书香校园建设,加大阅读在教学计划中的分量,开设阅读课程,开展阅读辅导,组织校园阅读活动,帮助学生养成阅读习惯,并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阅读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方式,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鼓励学生拓展阅读内容,丰富学生精神世界,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乡村阅读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强化农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增加农村阅读内容供给,优化农村阅读环境条件,提高农村阅读服务效能,加强农村妇女儿童阅读服务保障,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丰富农村地区精神生活。

面向农村提供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高各民族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的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开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阅读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将书香城市、书香村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持续涵育全社会阅读风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文明乡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出版物,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老阅读内容,优化适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便利。

有条件的老年大学(学校)、为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开展老年人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阅读活动监管,优化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阅读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侵占、挪用全民阅读经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