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公示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全民阅读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包括全民阅读设施,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全民阅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商场、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设立相应的阅读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飞机、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便利可及的阅读服务。
公园、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安排适宜的阅读设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图书馆、阅览室、报刊架、阅报栏(屏)等,提供多种形式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升数字阅读便利性和满意度。
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全民阅读促进相关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提供阅读服务。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全民阅读保障,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重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少年儿童阅读计划,针对少年儿童的心智发展水平、认知理解能力推广阶梯阅读,开展与其阅读特点和规律相适应的阅读指导活动。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版适宜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阅读的出版物。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