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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3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 全民阅读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倡导将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与各地区各行业特色相结合,增强吸引力、提高参与度、注重实效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倡导公民多读经典、提升精神境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十三条 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党的创新理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

第十五条 从事全民阅读推广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推广优质阅读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和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开发与应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扩大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影响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全民阅读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场所、设施统筹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有计划地设置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图书室、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特点,向公众提供阅读、借阅、阅读指导、阅读能力培训等服务,公示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阅览室、自习室,配备书桌、座椅,提供相关阅读服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