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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制度安排 ——专访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负责人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发布时间: 2023-07-27 | 78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释放出政策红利。就如何通过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增强市场信心和预期等方面,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周远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一方面,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严重、生态修复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参与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回报路径不清晰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意见》呈现3个显著特点。一是针对性强,问题导向特征明确,聚焦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意见》明晰了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方式、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条件。同时,《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支持和激励政策,包括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通过这些政策的落地落实,保证社会资本投入的合法权益和相应收益。
  二是政策性强,既考虑产权激励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政策,又打出政策“组合拳”。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合理回报。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为修复区域内的用地布局优化提供了依据。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淤泥淤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纳入成本管理或者通过政府组织交易获得回报。《意见》还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财税支持、金融扶持政策。
  三是操作性强,明确了社会资本的参与内容、方式、程序、领域等参与机制。《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可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不同参与方式。提出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通过市场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修复、经营主体,确保公开透明,让每个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市场主体都有公平参与并获得回报的机会。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其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