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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3-12-19 | 10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和草原科技进步,推动林业和草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领域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和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草局科技司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如下: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标准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定行业标准范围,编制标准体系,组织推荐国家标准,组织管理行业标准;

(三)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应用、评估复审、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年度报告;

(四)协助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监督国家林草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上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五)指导地方、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工作,指导标委会涉外标准化活动等。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负责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标委会的建设管理,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编制相关领域标准体系;

(三)提出相关领域标准需求;

(四)组织在政策制定、业务开展等方面使用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五)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八条  国家林草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林草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标委会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拟定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提出立项建议,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培训、实施应用和评估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人员培训和标准国际化活动,编制标准外文版;

(四)对接业务司局,编制相关领域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定期汇报标委会工作情况等。

第九条  成立标准审评机构,负责对标委会提交的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推进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信息化工作,建立标准信息化管理平台,科技司负责平台构建、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标准范围、标准体系和标准质量要求,坚持有用管用好用的标准制定导向,坚持开门办标准,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向科技司或相应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标准制修订建议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  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建议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需公开征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标准制修订建议,应严格执行社会公开征集程序,鼓励整合多个专业团队共同申报。立项建议征求业务司局单位同意后,以公文形式提报科技司。科技司直接办理的立项建议,由科技司组织专家审核。立项建议包括下列纸质版材料及其电子版:

(一)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二)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标准草案;

(四)标准立项审核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科技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签报分管局领导。涉及重要职责、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提请国家林草局局务会审议。按程序通过后,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由科技司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后签订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至少提前30日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为项目终止。对不宜继续推进的标准项目,由科技司研究后作结题处理并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或标委会审核后,按原申请立项渠道报科技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