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制定包括以下环节:
(一)标准起草。标准起草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按照标准编写规范起草,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应广泛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科技司组织。征求意见后,标准起草组修改形成送审稿报标委会。
(三)标准审查。标委会组织审查送审稿,形成审查纪要。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材料(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纪要)。标委会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标准审评。报批材料由标委会提交标准审评机构,经审评机构复核评审通过后报科技司。对不符合上报要求的,直接退回标委会。
(五)标准发布。科技司审核报批材料后,网上公示一般不少于30日,并同步征求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意见后,组织修改完善形成拟发布稿。经科技司司务会审议,签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需局务会审议的标准,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六)备案出版。标准发布后按要求备案并出版,公开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以上各环节无标委会归口的标准,科技司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可采用快速程序(在常规程序基础上简化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相应流程),申请单位应提供分管局领导签报批示件及相关文件依据,由科技司审核后,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制定参照以上流程,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实施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开展培训和标准解读。鼓励在制定政策文件、工程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积极引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经验,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应用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标准实施应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司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标委会、有关单位等对标准进行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鼓励开展常态化标准评估复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和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编制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标准编制资格,或暂停其标准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和管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和管理。林草工程建设类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