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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主体责任让湿地不再“失地”——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之际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06 | 96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考察中强调湿地的重要性,对湿地的保护和恢复一直牵挂于心。

2020年1月20日,正在云南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滇池星海半岛生态湿地,察看滇池保护治理情况,并鼓励道,要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再接再厉,把滇池治理工作做得更好。

3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考察时强调,水是湿地的灵魂,自然生态之美是西溪湿地最内在、最重要的美。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

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安徽肥东县十八联圩生态湿地蓄洪区时强调,要坚持湿地蓄洪区的定位和规划,尽快恢复生态湿地蓄洪区的行蓄洪功能和生态保护功能。

……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湿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守护好“千里蒹葭十里洲,溪居宜月更宜秋”的湿地景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图为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国家湿地公园景色。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图/新华社发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01首次专门立法 高效率高质量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针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律遵循。

据了解,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常委会一年时间里连续进行三次审议。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经表决通过。对此,栗战书委员长表示,应该说,这部法律的制定是高效率的,各方面都反映法律是高质量的。

湿地保护法共七章六十五条,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2022年是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30周年。11月21日至29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本次会议主题为“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审议公约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湿地保护法在这个时间节点施行,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标志意义。

02聚焦法律责任 筑牢湿地保护法治屏障

“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千古名篇《岳阳楼记》描绘的美景,承载着人们对湿地风光、诗意自然的亲近与向往。

前些年,由于靠水吃水、竭泽而渔式的粗放发展,洞庭湖自然生态一度受到严重破坏,水体污染、水面缩减、鱼类骤降、鸟类减少等问题凸显,湿地功能严重退化。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打响了一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卫战”,走出了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现如今,放眼望去,洲岛上碧水连天,偶有苍鹭飞过;不远处,江豚不时跃出水面,追逐嬉戏,好不热闹,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卷呈现在眼前。

洞庭湖鸟翩跹。摄影/新华社记者 赵众志

近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我国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超过50%。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虽然公众对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认识有了极大提高,但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仍面临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风险。

为此,湿地保护法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作出十二条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两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提升威慑力。

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一方面,设定“修复+罚款”的复合责任方式,要求违法主体采取措施修复遭破坏的湿地,并按照违法行为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其中,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处罚标准设置方面,充分考量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和生态价值,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