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加速出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管理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董战峰告诉记者,《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生态补偿领域缺乏法律依据问题,同时着力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公平合理、均衡有效的关系,把生态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联动起来,提高相关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
地方版方案持续落地
地方版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也在加速落地,包括流域、省际的生态补偿条例近期密集出台,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成为着力点。
5月24日,河南、山东两省签订《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根据协议,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山东给予河南600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河南给予山东6000万元补偿资金。这也是黄河流域第一份省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贵州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制定出台《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初步建立了涵盖5个试点县(市)在内的全省主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共同签署了《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明确云贵川三省按照1:5: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天津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十四五”时期天津市财政将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天津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据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
此前,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都签署了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山东、天津、厦门等省市相继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山东、河南等地已开始探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成长春表示,生态补偿是区域间利益调整和合理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助于推动解决区域间因分工不同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落后地区发展权利。
仍有多个难点待解
专家指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面铺开的过程中,还有不少痛点和难点亟待解决。
成长春指出,生态补偿制度框架还需完善。“生态补偿涉及经济、生态、法学等多重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概念,导致生态补偿定位不清晰,影响立法和制度构建工作。法律条文碎片化,现有生态补偿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级资源单行法中,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