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国家公园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确权登记中的特定或独立地位
国家公园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后,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第二十三条明确,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据此,国家公园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取得法定“特定区域”地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确立“独立登记单元”地位。这两个法定定位,分别从空间治理与产权制度两个维度,为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有助于打破行政边界特别是省域边界的束缚,遵循自然生态内在规律进行统一规划,显著提升国家公园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与有效性。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开展确权登记,不仅为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奠定基础,也为国家公园推进生态补偿、碳汇交易及经营性服务等机制创新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协调机制
我国首批5个国家公园中有3个横跨多个省份,行政边界与生态系统完整性之间存在结构性错位,跨省界难题成为国家公园保护与治理中的突出堵点。国家公园法第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这一制度安排,正是针对我国国家公园普遍跨省分布的特点而设。通过建立高层级协调机制,推动跨省域生态系统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真正实现从各管一片到共管一园的转变。
六、引入差异化和适应化管理理念
国家公园法体现了差异化与适应化管理的理念,有利于打破“一刀切”的僵化管理模式,实现因园施策、适时适策。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各国家公园编制独立的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赋予不同公园根据自身生态禀赋和现实条件制定总体规划的相对自主权。在管控措施上也实现了差别化,如第三十一条提出,可根据生态过程的季节性变化,实行季节性差别化管控。这种因时、因地、因情制宜的灵活管理方式,构建了一个既有严格保护底线又具适度弹性空间的法治体系,为国家公园精细化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七、落实国家公园的全民公益属性
国家公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教育和生态环境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第四十二条明确,国家公园应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优惠票价,并鼓励设立免费开放日,切实保障全民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第四十三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及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生态保护与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这些条款通过减免门票、设立开放日、推动志愿参与、完善无障碍服务等具体举措,将全民公益性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确保国家公园作为全民共同的自然资产,真正惠及千家万户,成为每个人的国家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