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国家公园建设而言,国家公园法的出台与实施堪称标志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所呈现的九大亮点,将深刻影响国家公园的保护、治理与建设进程。这九大亮点具体如下。
一、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三大理念
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这三大理念,是中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初心与使命,是各项体制机制设计的灵魂与导向,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令人振奋的是,国家公园法首次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反复强调的三大理念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使其从政策倡导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获得刚性约束与长效保障。仅此一项,便足以确保中国国家公园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锚定方向、行稳致远。
国家公园法第四条在“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之后,增加了“统筹保护和发展”的表述。这一补充对于辩证处理国家公园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意味着在坚守生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需统筹推进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最终实现国家公园语境下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即“天人大美”。
二、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这十二个字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园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深刻转变。管理是单向的,如同独奏;治理则是多向互动,恰似交响。国家公园因其公有、公共、公益的属性,政府理应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公园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分别明确了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相对淡化了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律文本中的职责表述,这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第六条表述有所区别。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在国家公园治理中,中央政府承担首要责任;过渡期内,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重大责任。除“政府主导”外,也必须认识到,国家公园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涉及多元利益相关方。“多方参与、社会共享”因此成为推进国家公园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自1956年建立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多以单一要素为保护对象,面积较小,保护成效受限。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次在约10%的国土空间上,统筹森林、海洋、湿地、草原、沙漠等多种生态系统,以超大尺度自然要素综合体为保护对象,设立的具有主体性、首要性、示范性和先进性的新型自然保护地类型。一体化保护将国家公园视为一个完整的生命共同体,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突破了传统自然保护的认知局限,也为创新自然保护新技术、新方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