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水利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水利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有关中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具体问题,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强督促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考核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
附 件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