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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6-01-21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承载能力范围内,使有限的水资源有效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简化优化考核内容;坚持以考促干、注重实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考核内容及一级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水利部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指标评分细则。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开展自评,按时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评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和工作职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核查评分,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提升考核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行实地核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利部结合地方自评,根据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核查评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