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做好国家公园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相关工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四章 参与和共享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配合,与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公园周边居民、企业等加强沟通协商,指导、支持其积极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协作,按照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要求,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建设周边社区。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生态保护需要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第三十九条 对划入国家公园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应当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多元化方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公园访客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访客行为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完善访客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等相关机制。
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以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参与前款规定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鼓励面向公众设立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