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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全文)
来源:中国人大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9-22 | 12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设立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国家公园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管控分区等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坐标等信息。

国家公园变更名称、调整区域范围或者管控分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发布全国国家公园统一标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其管理的国家公园的专属标志,报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公园标志发布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国家公园标志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所管理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组织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国家公园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国家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公园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及其遗传资源、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