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和草原科技进步,推动林业和草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领域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和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草局科技司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如下: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标准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定行业标准范围,编制标准体系,组织推荐国家标准,组织管理行业标准;
(三)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应用、评估复审、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年度报告;
(四)协助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监督国家林草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上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五)指导地方、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工作,指导标委会涉外标准化活动等。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负责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标委会的建设管理,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编制相关领域标准体系;
(三)提出相关领域标准需求;
(四)组织在政策制定、业务开展等方面使用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五)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八条 国家林草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林草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标委会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