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和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编制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标准编制资格,或暂停其标准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和管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和管理。林草工程建设类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