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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3-10-13 | 72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拟定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提出立项建议,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培训、实施应用和评估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人员培训和标准国际化活动,编制标准外文版;

(四)对接业务司局,编制相关领域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定期汇报标委会工作情况等。

第九条  成立标准审评机构,负责对标委会提交的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推进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信息化工作,建立标准信息化管理平台,科技司负责平台构建、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标准范围、标准体系和标准质量要求,坚持有用管用好用的标准制定导向,坚持开门办标准,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向科技司或相应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标准制修订建议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  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建议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需公开征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标准制修订建议,应严格执行社会公开征集程序,鼓励整合多个专业团队共同申报。立项建议征求业务司局单位同意后,以公文形式提报科技司。科技司直接办理的立项建议,由科技司组织专家审核。立项建议包括下列纸质版材料及其电子版:

(一)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二)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标准草案;

(四)标准立项审核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科技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签报分管局领导。涉及重要职责、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提请国家林草局局务会审议。按程序通过后,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由科技司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后签订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至少提前30日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为项目终止。对不宜继续推进的标准项目,由科技司研究后作结题处理并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或标委会审核后,按原申请立项渠道报科技司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