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不断丰富协作形式
各级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协作机制。
(一)深化信息共享。一是林草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以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要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并适时向林草部门反馈。二是定期相互通报涉林草领域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决定、执法司法办案情况等工作信息。涉及重大案件和突发舆情的,应在第一时间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通报内容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及有关要求。三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应明确专门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办案协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推动办理重大破坏林草资源案件。一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林草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可申请检察机关支持。检察机关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派员出席法庭等方式予以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且林草部门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经沟通协商,可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二是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认为由林草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更为适宜的,经沟通协商,可将案件线索移送林草部门并依法予以支持。
(三)加强调研督导。一是双方可视工作需要,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并收集各地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共同转化为制度成果。二是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涉林草案件,以及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古树名木保护等涉及面广、跨行政区划、当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领域,可以实行联合督办,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协同办理,督促地方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依法打击涉林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业务建设。一是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可视情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提升双方业务素质能力。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草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涉林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二是双方可针对林草资源保护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对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参与授课。三是检察机关、林草部门与教育科研机构探索共建研究基地,在科研力量、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通力合作,积极开展林草生态公益法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