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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国家林草局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印发《意见》 凝聚保护发展林草资源法治合力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3-08-16 | 1209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运用立案、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听证等方式督促林草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林草资源保护治理。对林草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但公益损害状态仍然存在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受损林草资源。对生态功能无法修复或者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情形,可通过异地修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形式修复。

(三)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以具有可诉性为原则,从符合法定领域、主体适格、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存在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立案审查。对进入诉前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与林草部门就法定职责、整改方案、修复效果加强沟通,充分听取林草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

三、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协同推动案件办理

各级林草部门要重视和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确保全面履职尽责。

(一)正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在促进林草事业发展、保护生态资源方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目标一致。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建议,积极寻求帮助,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依法履职尽责、维护执法威信的强大后盾。要善于借助检察力量赢得地方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林草执法工作难题。

(二)认真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一是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主动就履职情况和工作难点与检察机关进行磋商,争取达成共识,协同推动问题解决。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的,要严格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到位,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林草资源难以及时全面修复,或者林草部门依法尽职后受损状态仍然持续等情形,如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或湿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林草部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难以拆除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林草部门和检察机关对于是否全面履职难以达成共识的,可以通过上一级林草部门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三是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积极应诉答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诉讼的同时,要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力争实质性解决问题。

(三)积极争取民事公益诉讼支持。对于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受损林草资源难以有效修复或者不足以弥补生态资源损失等情况,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困难的,可提前对接检察机关,及时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或案件,寻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协作过程中,在林草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救护标准、方式和时限等专业领域事项,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工作意见和专业支持,合力确保各类林草资源及时、有效、高质量保护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