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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发布时间: 2023-07-27 | 107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问:制定《矿种目录》时对矿种范围有哪些考虑?
  答:对法定的173个矿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参考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纳入《矿种目录》,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办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按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和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矿种目录》的范围。
  5.问:确定出让收益率时,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收益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答: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我们通过多项举措保障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是夯实测算基础。赴辽宁、江西、广西、云南等15个省份进行调研,累计收集900余家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出让收益率测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是多方共同参与。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等6家协会,2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均开展各矿种出让收益率测算。
  三是多种方法测算。综合考虑矿产品市场价格、企业生产成本、综合税负等情况,采用基于资源租金的净现值法等五种方法进行测算,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综合对比分析。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三轮书面征求省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重点矿山企业和专家意见,在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当前的出让收益率。
  五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出让收益率。
  6.问:出让收益起始价的确定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在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中的作用,起始价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为保障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起始价不宜设置过高。二是为体现不同条件下探矿权差异,根据探矿权的成矿地质条件与勘查工作程度设置了调整系数。三是符合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点,不与资源储量挂钩。四是中央仅制定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执行标准。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印发起始价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7.问:《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006年9月30日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