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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15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新修订森林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提前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新修订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审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告宣传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对新修订森林法调整审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公告,并予以公开。新修订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

五、提升监管效能,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新修订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明确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改进监管方式,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结合新修订森林法的实施,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打造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同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查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我局将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考核省级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