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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8-31 | 33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