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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8-25 | 55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行业年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项目对接会等;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参与国际间互动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资格审核信息表;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个人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