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行业年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项目对接会等;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参与国际间互动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资格审核信息表;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个人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