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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8-28 | 13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强后期管护。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对成活率不达标或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补植。根据红树林生长规律,定期对红树林营造质量及成效进行评价。营造一年后,对其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营造三年后,对其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

  ——防控有害生物。开展红树林生态系统外来有害生物、本土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互花米草、薇甘菊、广州小斑螟、柚木驼蛾、鱼藤、藤壶等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建立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管控机制。

  ——保障红树林种苗供应。开展红树林种苗基地摸底调查,加强现有红树林种苗基地建设,新建一批红树林种苗基地,提高红树林种苗供给能力。

  行动5:强化红树林科技支撑

  ——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科技攻关。开展红树林品种选育、引种实验、栽培抚育、病虫害防治、珍稀物种保护、有害物种防控、结构单一人工林与退化次生林提质改造、红树林减灾功能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现有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

  ——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红树林生态定位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

  行动6: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

  ——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能力。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树林监测网络,构建红树林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的动态变化。

  ——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评估。对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系统恢复效果、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效益进行长期监测与评估,促进生态修复项目水平不断提高。

  行动7: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立法。积极推动红树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在《湿地保护法》制定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

  ——完善地方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健全红树林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各地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有关规定,明确对红树林保护区域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监管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行动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监督,协调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将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分解至市、县,落实保障措施。市、县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自然资源部利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营造和现有红树林修复等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利用湿地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保护、监测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将按年度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对地方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各地要根据红树林保护和修复任务,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

  (三)推进市场化保护修复。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红树林市场化保护修复的具体政策。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各地要积极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管机制。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和资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成果,展示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成功的经验、技术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