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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1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发展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四库”功能,助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经营者可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森林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需要,可优化林下空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林下经济林业直服用地范围。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室),安置的移动设施和装置,以及为满足直服设施需求而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相关用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标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鼓励“场村合作”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建设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将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国有林场“场村合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国有林场+”模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周边林农就业增收。

四、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借鉴浙江省“林业标准地”经验做法,打造收储平台,在尊重林农意愿、维护林农权益的前提下,开展林地经营权集中收储,修筑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防火作业道、机械运输轨道、管理用房、防护栏网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配套必要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等建设用地,开展必要的林下空间调整优化。收储方可用建成的“林业标准地”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经济。

五、创新林下经济投入机制。落实好现行财政支持政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在政策框架内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聚焦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综合运用贷款、保险、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林下空间经营权流转等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林下经济抵(质)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各地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