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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6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