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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9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

第四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五条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森林火灾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