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