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