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部署,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上图管理,形成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一张图”。落实养护管理和复壮措施,充分发挥林长制“一长两员”队伍作用,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林长制等工作内容和城市园林绿化等监管范围。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源管控,依法严厉打击涉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松科古树名木。各级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林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制度规范,为进一步强化打击整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三、印发《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
11月,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深刻认识其价值和意义。古树名木不仅是自然生长的树木,也是与文物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等共同承载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活文物”。要按照《文物保护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协同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的全面保护和科学管护,深入阐释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逐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协同保护的范围与对象。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承担直接责任。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技术研究,完善保护预案,落实落细古树名木日常养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巡护,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干预,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及时将巡查、养护等情况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四、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立法进程
目前,有17个省份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法律制度,现行《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措施。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法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强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条例制定工作被纳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征求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1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2月,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目前,正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