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作者: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117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相关衔接: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