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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人民网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1839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08日 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