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会在每年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理事(或会员代表)汇报当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取消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会筹建的专项基金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费管理参照本办法,也可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制订修改都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绿促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