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设下列副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办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承担火灾等灾害事故救援统计分析有关工作。
(二)人事和教育训练司。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等有关工作。组织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体系,负责消防救援院校建设有关工作,制定教育训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统筹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三)城乡灭火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城乡火灾扑救工作,承担预案编制、战术研究、执勤备勤和业务训练、演练等工作,指挥调度城乡灭火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开展联勤联训等工作。
(四)森林草原灭火和航空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航空救援工作,承担预案编制、战术研究、执勤备勤和业务训练、演练等工作,指挥调度森林草原灭火和航空救援行动。负责与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和社会航空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
(五)特种灾害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地震、地质、洪涝、冰冻、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组织参加核生化、爆炸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负责与地方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六)应急通信和科技司。承担组织指导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消防科技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监督司。指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承担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火灾损失等有关工作,负责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八)政策法规司。组织研究重大政策制度,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根据职责权限拟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编制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执法规范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执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九)后勤保障司。承担组织指导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遂行保障工作,承担装备建设、物资供应、被装给养、运输投送、职业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队伍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