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宜
(一)各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一)项情形的,依据本公告所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二)、(三)项情形的,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
(二)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人继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实施完毕的,申请人可通过原渠道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此前发布的公告或者其他文件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授权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 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