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