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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3-06-30 | 654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