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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8-31 | 36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