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集中清理规范。四是数据检查入库。数据整合结果经数据质检通过后,及时分批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三、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
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坚持便民利企,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
(一)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林权合同签订前,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确界址、面积等信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申请整宗林地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林权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再开展地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完成地籍调查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采取“办理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二)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化解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夯实林权登记工作基础,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切实维护林农、林企合法权益。
四、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应当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推进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一)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林草部门应将所掌握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中记载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类别、树种、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资源信息,以及发包方(出让方)、承包方(受让方)、林地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后,应向林草部门共享林权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两部门要加强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审批、退耕还林等导致林地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
(二)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各地要结合实际,由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协商,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工交换、离线拷贝等方式开展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