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在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和黄淮海平原地区,应明确将农田林网化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当地林长制工作内容。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