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国家公园法第九条将培育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写入总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建立协同保护制度,统筹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这些规定标志着国家公园正从单一的自然保护迈向包容文化的综合保护。过去一段时间,国家公园被视为纯粹的自然生态系统,文化要素往往被排除在外。然而,中国不仅拥有典型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积淀了五千年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也是全球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最多的国家之一。此次立法明确提出“培育国家公园文化”,协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国家公园保护理念的拓展和深化,更是文化自信在中国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生动体现,也为未来国家公园成为中华文明的璀璨明珠奠定了法律基础。
九、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公园法第八条将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列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法律落地补上了关键一环。国家公园管理兼具生态、文化、社会、经济多重属性,几乎涵盖现行12个学科门类:从生物学、地质学、林学、环境科学,到风景园林、建筑学、考古学、民族学、社会学、法学、信息技术乃至应急管理,知识跨度大、交叉性强。唯有持续培养一支复合型、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才能将中国国家公园建设诸多制度设计转化为高质量保护管理实践。
当然,笔者认为,国家公园法仍有一些内容和表述可进一步研究:例如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机制是否能够最终入法?缓冲区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原有居民的权、责、利是否有可能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达?期待在今后修订过程中深入研究上述问题,补充相关条款,或在配套政策与地方立法中逐步完善,为中国国家公园行稳致远、长治久安奠定更坚实的法律基础。(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