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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时间: 2024-03-12 | 19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保证发展方向。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既履行法定职责,更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完善内部治理和活动管理,坚定不移引领社会组织走好中国特色发展之路,引导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能力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执法监督,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导社会组织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度稳定性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坚持守正创新,稳妥推进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实现发展与安全有机统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协同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

(四)相关发展预期指标。

到2025年,在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严格保持合理规模基础上,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要求,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机制。严格落实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原则,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相关立法。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步健全配套政策制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增加社会组织条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激励保障措施。

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各地在立法权限内,因地制宜制定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

(三)规范社会组织登记。

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规定。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严格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从严控制社会组织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衔接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登记审核机制。

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高进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健全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

提升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效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完善权责清单,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

(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推进制度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监管。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完善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重点治理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乱收会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组织按期换届法定要求。规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企业行为,严禁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募捐和捐赠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