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问:《办法》实施后,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需把握哪些要点?
答: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征收机关。按照《办法》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与《办法》修订前的缴费地确定原则保持一致,不会影响绝大多数矿业权人的缴费习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共同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矿业权人需向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是关于缴费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或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时,出让收益率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矿业权人办理申报缴费,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确认相关矿种与出让收益率的匹配性等信息后再提交申报,避免出现多缴、少缴情况。
三是关于缴费时间。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缴纳出让收益率形式下的成交价部分时,税务部门会依据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人需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需在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矿业权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申报。
10.问:《办法》发布后,后续工作有哪些打算?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离不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力。后续将同步实施以下配套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包括: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的评估年限、资源储量等参数;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原则上评估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修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
二是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调整完善基准价。
三是及时出台关于销售收入、起始价确定的具体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确定原则和标准,明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支撑。
四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矿种目录》和各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研究推进收益率的进一步细化,更好体现资源赋存和勘查开发条件差异。
五是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跟踪研判政策执行情况。